協會章程

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性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設立宗旨在確保會員投資不動產拍賣權益,提昇會員形象及會地位,增進社會經濟繁榮。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並促進會員從事不動產拍賣權益。
(二)辦理研習課程充實會員不動產拍賣專業知識。
(三)發行刊物設立網站提供會員不動產拍賣相關訊息。
(四)不動產拍賣相關法令研究、建議修法及宣導事項。
(五)促請政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辦理全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
(六)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及法令規章應辦及協助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道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會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以書面推派代表三人(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改派代表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連續半年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以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集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對內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並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經會員大會解任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情事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捐款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